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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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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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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徽省建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方法
索取号: JA56105002021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3-10
劳社字 [2004]68 号
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工程业主、工程
承包单位、工程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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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标准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
记录。要加强对各工程部的管理,及时纠正工程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
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工程实行分包的, 按照工程工程“谁总承包, 谁负总责〞
的原那么,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
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
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那么,承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
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 一) 建筑业企业 ( 包括工程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 ) 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
工资的;
( 二) 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
( 三)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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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
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 ( 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 ) ,
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
函银行或担保机构 3 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
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立行
政主管部门商工程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 ( 或质量保证金 ) 中直接垫付,工程业主
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缺乏 50%时,应当限时补足。逾期
不补的,可采取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因工程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工程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