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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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
有观点认为, 既然已依法以户主名义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颁土明确规定。
一些地方性法规, 如《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 )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
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 )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
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
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 )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
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出卖、出租
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 (女 )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由此不难看出, 农村村民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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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如必须是户籍在册的村民或回乡落户的相关人员, 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家庭成员须符合规定条件等。 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复核审批同意后,上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
核发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农户按照宅基地使用许可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房屋竣工验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证,以明确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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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非本集体
成员不可能取得;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 使用,但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三、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一处宅基地, 符合条件的村民获得宅基地后, 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有观点认为,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
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 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首先,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
了划拨的土地以外,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 出租的方式进行,在本质上是
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 ;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
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
,其取得是无偿或廉价的,
且不能作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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