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公共租赁住房
申 请 条 件
新
乡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批 表
编
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行政辖区:
区
办事处
居委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 乡 市 保 障 性
一、公共租赁住房
申 请 条 件
新
乡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审 批 表
编
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行政辖区:
区
办事处
居委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新 乡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服 务 中 心
电话:2827708
2827616
年满18 周岁,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
1、凡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 年以上,且家庭年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中低收入家庭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1)、无房户;(2)、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2、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 年以上,男30 周岁或女 28 周岁以上且其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无房单身者。
提 交 的 材 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2、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 平方米的证明;3、申请市 本级公租房的,需提供户籍或就职单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在本区承租公租房的证明; 4、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经济适用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未办理身份证的小孩提交户口本;2、家庭成员的收入(有单位的提交本人近三个月工资表,加盖财务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退休人员工资发在存折上,提交退休金存折;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交相关证件)。 3、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或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0 平方米的证明;4、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5、外地迁入新乡前为城镇户口,且年满 18 周岁的,须提供原迁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没有参加过房改和未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享受货币补贴的证明;6、出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捌万元的证明。
备注:以上提交的材料,原件均需提交一份复印件,房产信息证明、单身证明时效性1为个月。
注 意 事 项
1、本表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依据,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住房或由申购人按相关规定补缴差价,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 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的责任。
2、“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直系亲属”指无住房的父母、子女。
3、“户口所在地”填所在辖区派出所。
4、“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意见“”配偶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意见”栏,应如实填写,并注名经办人、联系电话,加盖印章。私有企业、个体、无业、下岗人员由辖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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