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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上传人:xwhan100 2014/10/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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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院政发〔2006〕38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具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学生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
2、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3、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2、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3、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院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4、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声誉的。
6、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学生违纪的处分
 
第八条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3、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者;
5、组织、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第九条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含七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