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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法律法规汇编》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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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法律法规汇编》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doc

上传人:xwbjll1 2016/12/21 文件大小:1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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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发文机关: 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文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 14 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4 号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 保证土地交易安全,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 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 一)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 二)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查询机关) 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第五条查询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资料信息系统。第六条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查询人) 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可以自己查询,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七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一) 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 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 三)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 一) 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 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 三) 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 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 因情况特殊, 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 5 日内提供查询。第十条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完好, 不得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