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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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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份公司章程范本
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本公司的宗旨是从事《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能够从事的一
切合法行为或活动,《马萨诸塞州第司法法典》所规定的银行业务、信托第司业务 或专门职业活动不属本第司成股东行为,除非法律规定需更多票数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规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开且达到法定人数的大会的股东,即使与会股东离去而所乘
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仍可继续进行议程,除非一项决议的通过至少需要法定人数的 过半数,此时则可休会。
如果不能达到法定人数,任何股东大会均可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亲自
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随时休会,但不得进行其它任何议题,本款以上作有规定 的除外。
只有在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八条第 3 款确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或者,如
果没有确定此种登记期限,在以下所规定的登记期限前登记的股东方可有权在股东
大会上投票。
如果没有确定登记期限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或有权在大会投票的登记期限应为开会
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如大会不用通知,则为开会前的一天,
一直到停业时间为止。
认定股东是否有权在不开会且董事会不采取先行行为的情况下用书面文件同意 公司行为的登记期限为收到第一份书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认定股东的登记期限为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的那一天,一直到停
业为止,或为采取该其它行为之前的第 60 天为止,两者中以最迟日期为准。
凡有投票权的股东可按所持股份的数额每股投一张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 程附则其它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选举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用他 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赞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对票。如果一股东 无法具体说明他或她用于投赞成票的股份的数额,则应确凿推定该股东的赞成投票 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每次选举董事,股东均无权累积选票,除非在投票开始前候选人已经被提名,
且股东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通知大会他或她想累积选票。如果有一股东递交通知,
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
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 选董事的选票数。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反对票或弃 权票无效。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 行。
第 10 款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 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 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 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字”是指在委托书(手 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 认可标记。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 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书签
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
法典》第 705 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董事
第 1 款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及事务 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 2 款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X X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
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
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 3 款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 止。
第 4 款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
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凡董 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
具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
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
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
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 5 款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
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 303 条的规定。除《马萨诸塞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