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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雄 2022/3/21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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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 有人")和警戒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 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 项。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药品 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
(二) 识别和评估药品风险,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组织或参 与开展风险控制、风险沟通等活动;
(三) 组织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药物警戒计划等;
(四) 组织或参与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五) 组织或协助开展药物警戒相关的交流、教育和培训;
(六) 其他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药物警戒活 动中的职责,如药物研发、注册、生产、质量、销售、市场等部 门,确保药物警戒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 戒活动全面负责,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配备足够数量且具 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并予以合理组织、协调,保 证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及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 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 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 具备药物警戒管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登记。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 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五条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 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 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的合规性;
(二) 监督开展药品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确保风险 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
(三) 负责药品安全性信息沟通的管理,确保沟通及时有效;
(四) 确保持有人内部以及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机构沟通渠道顺畅;
(五) 负责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审核或签发。
第二十六条 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 资质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 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知识 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应当开展药物警戒培训,根据岗位需求 与人员能力制定适宜的药物警戒培训计划,按计划开展培训并评 估培训效果。
第二十八条参与药物警戒活动的人员均应当接受培训。培 训内容应当包括药物警戒基础知识和法规、岗位知识和技能等,
其中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应当与其药物警戒职责和要求相适应。
第三节设备与资源
第二十九条 持有人应当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设 备与资源,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 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 系统等。
第三十条持有人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时,应 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明确信息化系统在设计、安装、配置、验证、测试、 培训、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规范记录上述过程;
(二) 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的级别选 取访问控制、权限分配、审计追踪、授权更改、电子签名等控制 手段,确保信息化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性;
(三) 信息化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及保密功能,确 保电子数据不损坏、不丢失、不泄露,应当进行适当的验证或确 认,以证明其满足预定用途。
第三十一条持有人应当对设备与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确
保其持续满足使用要求。
第四章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二条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并 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 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
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 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持有人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 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