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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docx

上传人:baba 2022/3/21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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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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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人员均采纳U盾、数字证书、电子口令卡等措施进行转账,从而规避了转账限额的限制,胜利实现大额资金的快速转移。而公安机关对银行账号的查询和录像资料的固定不能做到快捷有效,手续繁琐,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接,侦查人员追查速度不及犯罪团伙转账和取款人员。而用于拆解、提取资金的银行账户都是盗用、借用或伪造他人身份证而开立的,所以为精确打击诈骗犯罪分子增大了不小的难度。










(二)VOIP电话呼叫的逆向追踪反查取证工作难以开展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所运用的VOIP电话呼叫服务器均设立在境外(主要在东南亚国家或地区),发起呼叫产生的网络数据包经过多级跳转后接入PSTN电话网,故其隐藏性极高。且目前许多电信运营商对呼叫记录的保存和监控很不完善。以目前的技术,很难通过呼叫信令而进行反溯(逆向追踪),这也成为制约技术取证的瓶颈。某些电信运营商缺乏社会责任,单纯追求利润,违规供应“透传”线路(能显示随意号码的线路)给犯罪集团运用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省市电信运营商甚至将宽带流量外包给社会客户,并将监控“授传”功能有意关闭,致使受害人不能辨别来电的真伪。










(三)高层或核心人员位于境外,抓捕困难,证据链条缺失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真正的诈骗高层或核心人员往往位于境外,而各地目前抓获的均为一些马仔。因团伙跨境作案,各国法律制度不一,给搜集证据,跨境抓捕,胜利处理团伙犯罪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和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四)危害面广,较难认定案件和查证受害人 电信诈骗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区域和不特定的受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工具、犯罪结果等交织在一起,给认定团伙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因受害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往往会出现抓获了嫌疑人而找不到受害人进行对案的现象。因此,案件关联和受害人查证困难亦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题。
三、办理电信诈骗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定性问题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法,有不少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对该类犯罪的定性存在肯定的争议,即究竟是定诈骗罪还是定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全部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 为。”②招摇撞骗罪,是每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 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明智自己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有意假冒该身份进行欺诈行为,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该二个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根据从一重罪的原则适用法条。因此,对于采纳上述采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应依据详细的情节、犯罪金额进行定罪:对于犯罪金额未达到“较大”或情节未达到“严峻”的,可以招摇撞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对犯罪金额达到“较大”、“巨大”、“特殊巨大”或情节达到“严峻”、“特殊严峻”的,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因为诈骗罪的最高开花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假如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当其诈骗金额达到特殊巨大时,则明显出现量刑不均衡,从而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数及金额认定问题
不少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伪造居民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他罪,因此,对该类电信诈骗行为的罪数认定存在争议,是一罪还是数罪。笔者认为,该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是牵连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