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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whan305 2014/10/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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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家乐旅游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农家乐不断提升接待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旅游条例》和《星级农家乐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第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旅游局是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农家乐产业发展的指导、认定、服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区农委是农家乐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国土分局是农家乐建设和风貌的主管部门,负责农家乐的前期规划和建设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区旅游局共同做好对农家乐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旅游局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区旅游局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区旅游局根据北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北碚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农家乐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家乐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安全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方案。当农家乐发生突发安全公共事件时,经营户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公安、卫生、安监、环保、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农家乐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服务,所有服务项目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明码标价,做到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三)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六)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九)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十)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