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相邻 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在主体上,国际公法—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国家、国家经济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在法律渊源上,互有交叉。注意:国家习惯与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非产生于商人间的交易习惯。
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经济关系;国家公法—主要为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关系。
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主体上,国际私法只有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渊源上,互有交叉。但国际私法以国内法为主,国际经济法以国际法为主。
调整对象上,国际私法以跨国的家庭、婚姻、继承、抚养、侵权等非经济关系为主,国际经济法以跨国经济关系为主。
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以间接调整为主,国际经济法以直接调整为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经济
政治
军事
外交
边界
家庭
婚姻
继承
抚养
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上,国内活动与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区分国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
法律渊源上,有部分重叠,即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既是国内经济法规范,又是国际经济法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商务惯例不是国内经济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