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七)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依据授权审批或审核。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依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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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可依据工作须要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根据无偿调拨(划转)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购置规定范围内及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单位领导班子应依据本单位资产的存量、运用及其绩效状况集体探讨并同意;
(二)院财务局依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运用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对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根据预算批复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 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选购,优先选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接受调剂)、基建移交(包括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刚好验收、登记。各单位应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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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入账。
对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可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资产价值。盘盈资产根据本款履行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七条 资产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运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收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刚好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运用人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收回。
其次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单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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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刚好反映本单位资产运用以及变动状况。
其次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限制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在确保单位职能正常履行的状况下,各单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