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行政立法
Legis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第十三章行政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法的分类
第三节行政立法体制
第四节行政立法的原则与程序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的地位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立法特征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行政立法的两种理解:
一、泛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法律规则的行为;(行为主体)
二、泛指有关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立法内容)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分为两大类:
行政法规:特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泛指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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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权只能由下述国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有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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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主体不同;
(2)立法范围内容不同;
(3)立法的效力不同;
(4)立法的程序不同。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根据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
二、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根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
四、根据行政立法受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创制性行政立法和执行性行政立法。
第三节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主体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它是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1)单一一级立法体制;
(2)单一两级立法体制;
(3)复合一级立法体制;
(4)复合的两级立法体制;
(5)多级立法体制。
第三节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主体
从行政立法主体看,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中央行政立法主体和地方行政立法主体。中央行政立法主体指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和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