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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监督程序规定
(19 9 1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 ,19 9
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责任,标准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制定消防平安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 全审核意见书?.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实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
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 、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者不办理准 运手续.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 单位,应当根据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
方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申请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设 计、施工、验收,应当根据普遍审查、重点审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原那么,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和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 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工程技术 、一般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审核 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未经防火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 自改变防火设计的工程,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填发
?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并于 验收后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进行验证检查,
并对其产品实行抽样检测.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 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在接到?生产消防产品申报表?、?维修消防产品申 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三十日内,对其生产技术条件〔含检测手段〕、质 量保证体系以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发?生产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维修消防产品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进口的消防产品,应当登记注册,审 查进口手续并送省级以上消防新产品检测中央复检,经复检合格后,于五 日内填发?消防产品安装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时,按 照监督治理权限向有关生产、维修、销售单位填发?消防产品质量整改通 知书?并监督这些单位停止生产、维修、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六章火灾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一〕一般火灾和重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
调查,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指导;
〔二〕特大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上一级公安
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劳动、工会、保 险等部门以及平安生产委员会参加;
〔三〕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消防监督机构
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