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新修订征求意见稿) 呼伦贝尔市规划局二〇一四年九月 2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长度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十章景观环境与建筑风格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四建筑退线示意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及自治区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各旗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第三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建设用地分类表》(以下简称《 》)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建设用地分类表》表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4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F 混合用地 F1 住宅混合公建用地以居住建筑为主导,兼容公共建筑的混合用地 F2 公建混合住宅用地以公共建筑为主导,兼容居住建筑的混合用地 F3 其他类多功能用地安排除居住之外的其他互无干扰的设施的混合用地 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5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 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