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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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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12/25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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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02 ] 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 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 中筹集安排的资金, 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 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第三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 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 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第四条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 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 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 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 、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 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 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第五条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 (一) 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 (二) 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 (三) 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 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四) 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第六条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 开发项目补助, 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同时申报,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 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第七条地方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 开发项目补助, 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拟申请项目补助数额; (二) 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开发规划。规划必须经省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三) 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 (四) 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八条有关市、州旅游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下达的次年三月底以前, 将上年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 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建设项目完工后 3 个月内, 应将投资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分别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第九条旅游宣传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