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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柱生学习诽谤诬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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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柱生学习诽谤诬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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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何柱生学****诽谤诬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富乐镇半坡完小
何柱生
2013年11月8日
我于2013年11月4日下午两点参加中心学校组织的校长会议,其中学****了中心学校办公室主任潘成林老师组织学****的中共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五、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失去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作为教师,我们更应该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作为校长,在与同事的相处中,一定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自己不造谣,也不信谣;面对别人的说三道四,要进行制止;不伙同他人对其他同事评头论足。要营造一个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努力上级的工作氛围,让每一位教师乐于工作、开心工作、努力工作、尽心工作。
第二篇:典型案例学****心得体会典型案例学****心得体会
一、事故简介
1、2016年9月9日,南宁局南宁供电段南宁检修车间检修实验组,在南宁南开闭所进行214馈线检修试验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