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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参考.docx

上传人:baba 2022/3/2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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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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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原则。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站场建设的主动性,激励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投资建站。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汽车客运站场资产管理。
8、站运分别的原则。新建汽车站组建特地的汽车站经营公司,不得经营客运车辆,旧站应逐步向站运分别过渡。建立公允公正的汽车客运站场管理机制。
其次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站场规划建设的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年度安排的制定,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站场建设安排的监督实施。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站场建设(新建、改建)的规划和监管,主要负责辖区内站场新建、改建项目选址、项目法人审批、年度安排的提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工程进度状况统计汇总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和
初步设计等提出初步审查看法,并报省交通厅审批;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资金到位等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运管机构是汽车客运站场资产及运营的监管部门。各级运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已建成汽车客运站的资产及运营监管,并参加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前期工作。国家投资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托付省运管局监管。
第七条新建的站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独资建设的汽车站,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法人,负责汽车站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汽车站建成之后由运管机构组织招标或托付有经营实力的企业经营管理;社会独资建设汽车站,由独资方确定项目法人;多元投资建设的汽车站,由投资各方组成汽车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定项目法人,负责汽车站的建设和建成之后的经营管理。对旧汽车客运站改建,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和站场建设规划,优先原企业根据规范要求自筹资金改造,如原企业无力单独改造时,可融资或申请政府补助投资,改造后的汽车站由投资者经营。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征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组织、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
第八条站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详细负责站场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安排。未经市交通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建设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省运管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经营期内不得擅自由汽车站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出售和出租站场土地及公益设施,不得擅自用站场土地及设施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全省站场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0-2004)。
第十条拟建站场项目由市或者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托付或招标选择有资质的询问或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年度安排或作为项目储备;列入年度安排的进行施工单位招标工作。乡镇汽车站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择优举荐选用。
第十一条站场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运用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施工前的打算工作已完成;
4、项目资金和其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