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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 1条 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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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范围,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性内容。
第2. 3条 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除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及设施外,其建设用地不再兼容其他用地性质的内容。
第2. 4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中分类标示各类用地的划分和列出技术经济指标;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明确标示各配置的位置和规模。
第2. 5条 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界线,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拆迁线内用地和代征的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范围内的代征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第3. 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3. 2条 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表3—1《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表3—2《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3—3《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本章的各表中容积率的计算未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实际规划建设用地计算,不含代征地)。
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控制其开发强度的建筑容量指标须专题论证后确定。
表3-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地 段
用 地 性 质
建 筑 形 式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旧改区
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
设施或商业<20%
住宅(含自动兼容
部分商业的住宅)
≤30%
≥25%
兼容的公共设施或商业
>20%且<50%
商住楼
≤40%
≥15%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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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可兼容的居住建筑<50%)
商住楼
≤45%
≥10%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40%
≥15%
新建区
二类住
宅为主
导性质
的用地
兼容的公共
设施或商业<20%
住宅(含自动兼容
部分商业的住宅)
≤30%
≥30%
兼容的公共设施或商业
>20%且<50%
商住楼
≤40%
≥20%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35%
≥25%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可兼容的居住建筑<50%)
商住楼
≤45%
≥15%
商业或商住与住宅混合在同一宗地
≤40%
≥20%
注:1、商业是指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不含市场)。
2、本表兼容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比。
3、总建筑密度是指项目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表3—2 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层数
(N)
新建区
建筑层数
旧改区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率
住宅密度
住宅容积率
≤7
≤30
≤7
≤30
7<N≤9
≤28
7<N≤9
≤28
9<N≤12
≤25
9<N≤15
≤25
12<N≤15
≤23
>15
≤23
15<N≤17
≤21
≤21
17<N≤19
≤20
≤19
≥20
≤19
.
≤17
.
≤18
≤17
注:1、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住宅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表3-3 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 筑 形 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绿地率(%)
公共建筑
用 地
商业建筑
多、低层
≤50
≤
≥15
高 层
≤40
≤
≥20
办公建筑
多、低层
≤40
≤
≥25
高 层
≤35
≤
≥30
商业、办公
多低层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