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品-
————合同编号: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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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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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按本市供热管理、
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
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应当与乙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乙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进度;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向供热区域内采暖用户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甲方与他人共有、共用供热采暖设施的,应当向乙方提供共
有、共用供热采暖设施各方签订的共有或共用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共有、共用供热采暖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的责任及其费用承担方式。
9.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
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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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质量要求,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
。发现甲方供热采暖设施
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存在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运行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伪造运行记录、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约定等行为的,应当告知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在收取采暖费后,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
供暖前20日,应当与甲方沟通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并与甲方约定相关工作的时间。
,公布24小时值守、报修电话,号码为010-59560217。
值守、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能,录音资料应当保留至下一采暖季开始之前。
,乙方因所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
响甲方正常采暖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8.应甲方要求,协助、配合供热采暖设施抢险、抢修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对甲方限制供热或暂缓供热:(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基本热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
支付计量热费,经乙方催交仍未支付计量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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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用热行为、擅自增加(包括拆改、安装)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等违法用热行为,经乙方制止,逾期未改正的。
《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
,除须按合同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增加采暖面积或采暖设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由其承担的设施管护义务、私自取用供热系统用水、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办法》和本合同规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乙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乙方违约责任1、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供热采暖设施或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