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方历史上的财产理论之五: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
作者:小磊(译)
五、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1350-1600年)时期的财产理论
私有财产制度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神父那里已然找到了理论上的证成;但是发人深思的是:在基督教社会中,财产制度地位的暧昧期何其漫长(直到十九世纪晚期,作为赋予人们对“外在物品”的私人所有权的自然权利的自然法的一部分,它才为天主教教会完全接受), 纯洁的共产主义是人类的原初境遇的思想何其持久,甚至在当下,它也是人们心向往之的最优状态。十四世纪晚期和十五世纪的社会动荡大多是富人对穷人的压迫引致的,于是财产的滥用自然就成了诸如威克利夫的早期改革者所攻击的对象,他1376年于牛津开设的讲座中宣扬说私有财产是罪的结果:因为基督及其使徒一文不名,所以教士也不应拥有财产,他们的贪婪是尤令威克利夫愤怒的;只有正当的行为才可证明财产的正当(或者关乎政府的行为)。两百年之后,费尔南多引用了罗马诗人麦克罗比亚斯(Macrobius)对原初黄金时代的描述,那时标明一块土地归某人所有,或用篱笆将其隔离都是不合法的;瓦兹奎茨也认为一切民族都曾在没有国王和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人民共同拥有世界上的物品,那时没有私人所有权和占有,没有任何契约和贸易(这些在无罪时代都是不需要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依然是在亨利八世时期出于对天主教的忠诚而殉教的托马斯·莫尔的观念(1478-1535);他笔下的航海人拉尔夫·希斯洛德,在对名为乌托邦的梦幻世界的叙述中,展示了这样的一个国家,“那里的一切事物都是共有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一切……与那些一切人都宣称他拥有正当私有财产的国家不同”。这种一己的贪婪就是贫穷的起因;他相信,“除非这一特征(即私有权)被消除和废弃,否则就不可能创设真正平等而公平的分配,也不能够实现真正的财富”。但是正如亚里士多德和圣托马斯一样,把自己的角色设定为希斯洛德的对话者莫尔(他的简称是“律师”)是一个足以看出乌托邦问题的够现实的人:他反驳说,如果一切事物都是公有的,财富就不会存在了。“若所有的人都袖手旁观、不事劳动,哪里还会有物品或任何事物的丰富呢?因为收获不再是他工作的动因,每一个人都希望他人的辛勤成就自己的懒惰。”——这是一切人的事务即是无人去做的事务这一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