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方历史上的财产理论之八:十九世纪
作者:小磊(译)
八、十九世纪的财产理论
我们已经看到,到十九世纪为止最为根本的革命,即法国大革命在财产领域不仅完全不含有任何共产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因素,而且在事实上通过基于财产资格的选举权赋予私有财产明确地位。在这方面,十八和十九世纪的交界处在这方面眼见了洛克的精神仍然居于主导地位。例如说,黑格尔尽管赋予(伦理)国家神圣性,却说,“在其他一切方面都好的资产阶级,也比不上尊重稳定和安全的普通资产阶级”。在他看来,私有财产“不是国家乃至社会创造的”,而是“与人格不可分离的条件”。他在《权利哲学》中,认为财产在本质上是作用于客体的个人意志的产物,基本的例子是第一个占有者占有先前不属于自己的事物的行为,其推论在于转让的权利和通过契约获致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效力来自两个意志的作用。但是,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带来的极为不同的社会条件引致了新的声音,它们以更为迫切的形式提出了古老的问题:个人占有显然由自然赋予全体人类的大量地球资源的权利。
这些声音的最初发出者是那些后马克思时代标定为“乌托邦”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家,这些思想者的主张与如下愿望相关:社会可能在排除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剥削的基础上,完成自身的改革,但他们的主张并不仰赖任何解释在不可避免的进程上,财产的滥用的全面理论。在这一语境中,不能不提的人物是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1809-65),他因提出“财产即盗窃”而闻名于世。在小册子《什么是财产?》(1840)中,他为这一立场辩护,首先,他的主张并不比奴役即谋杀的陈述更不合情理:因为奴役者剥夺了奴隶生命中一切宝贵的东西,他的夸张并没有走到极端,他对奴役和私有财产作的类比极为动人。无论如何,蒲鲁东并没有一味地耽于修辞,他继而审视了长期以来为人熟知的诸多对私有财产的辩护,而后抨击它们是不诚实或不充分的。私有财产和自由、平等,及安全一道是1793年所宣称的人的天赋而不可予夺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从未有人感到有证成名单中的其他三种价值的必要呢?为什么财产作为自然权利的地位仍然是问题重重的呢?这是因为对它所作的旧有解释未被郑重地信仰吗?西塞罗曾经把私有财产和一定期间的占有联系在一起,比如剧院中的座位;但是,一个人有没有可能同时占据三个座位?如果这一图景对应世界上常常发生的事情,那么就不能仰赖西塞罗的类比去证成私有财产。现实法律秩序普遍认可私有财产的事实也不能使之正当化。以在产品中“融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主张显然是造作的;因为私人拥有之物往往不是他自己的劳动产品,而个人占有的往往是他人的劳动产品。无论如何,蒲鲁东并没有宣扬共产主义;他以最为强烈的驳斥的语气反对这种制度
(在当时的世界,共产主义提供的不仅仅是边缘或纯修辞的例子:蒲鲁东提到了柏拉图的理想国,以及十七世纪耶稣会的制度):
共产主义的弊病极为昭然,批评者永远不需要太多口才就能够使人们完全地厌恶它。它所引致的不正义的不可弥补性,它对引力和斥力的违反,它系在意志上的铁链,它对良知的道德肆虐,它对社会的削弱效应;总而言之,共产主义对自由、积极、理性和不屈的人格所施加的严苛而愚蠢的统一性,已经震惊了有常识的人,他们于是通过不能撤消的法令来谴责共产主义。
后来,他声称“财产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共产主义是弱者对强者的剥削”;他说,共产主义是“压迫和奴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