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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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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3/27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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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服务行为,及时、公平、合理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江西省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服务行为,及时、公平、合理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务部2007年第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洗染服务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皮草类制品的清洗、护理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洗染服务消费纠纷处理,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第三条 经营者应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利用预付式消费卡进行消费欺诈,故意掩饰在
洗染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骗)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约,双方签名确认。服务合约应包括:顾客资料、衣物名称、数量、颜色、衣物现状、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洗护效果、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普通洗涤与保值洗涤。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当场对衣物现状进行检查,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各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明确服务责任,由双方签名确认。
第五条 洗涤衣物如在收件后发现漏检情况,经营者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在48小时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经双方确认漏检等问题后方可洗涤,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取衣时,应当场验收,发现漏检的质量问题,必须在48小时内向经营者提出,否则经营者可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营者采取的洗涤方式,原则上应与服装洗涤标识的标注一致,对标注中多种洗涤方式的衣物,所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在服务合同中注明。
经营者在接收送洗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若消费者坚持按照服装标识洗涤,应在服务合同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
  第七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涤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业服务质量要求》(SB/T10625-2011)的要求,洗涤后衣物洁净度差、定型不到位等,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经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的洗涤费。
第八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消费者可予以补配的,由经营者予以补配,并洗予以涤费最高不超过2倍的补偿。无法予以补配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衣物洗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衣物仍可以穿着使用的,按衣物洗涤费的1—10倍补偿。单件衣物补偿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普通衣物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退还洗衣费并根据购买衣物的原始凭证所标注的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不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