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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财会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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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企财会工作.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2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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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监会规范险企财会工作《指引》分为 12 章共 104 条,从机构人员、会计核算、财务报告、集团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会工作做了全面、具体的规范。《指引》强化了险企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财会工作的责任,并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对公司财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以偿付能力充足为前提条件,编制各项预算;并具体提出保险公司在一家非全国性商业银行、所有非全国性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存款分别不得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 20% 、 60% 和 40% ,以降低集中度风险。《指引》还对加强对保险集团财会工作提出要求。要求保险集团加强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相互融资、担保、租赁、销售产品、资产转让等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防范风险传递;并对保险集团资金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等模式进行了规范。针对目前资金管理中出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了有效的控制资金风险,《指引》第四十四条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质和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划转的资金量,分别不得超过公司资金总量的 20% 、 60%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二)负责资金管理; (三)负责预算管理; (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对财会核心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但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业务规模、管理模式、风险状况相适应的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年度保费规模在 1000 亿元以上或总资产在 5000 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 80 人;年度保费规模在 100 亿元以上、 1000 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 1000 亿元以上、 5000 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 50 人;其他保险公司总公司财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 20 人。以上人员不包括集中核算中心的非管理人员。第十条保险公司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