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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pdf

上传人:刘禅 2022/3/29 文件大小:3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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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附件财务管理外汇汇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
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
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
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
有关商业单据;
(二)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
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
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
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
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
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
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
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
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
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
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
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
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
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
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
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 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
记表》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
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
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
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
告。
第二章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
放境外。
第十九条 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集团,可由集
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
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
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
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 4),并到外汇局办理开
户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
员公司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
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一)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