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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正本(个体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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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正本(个体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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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正本(个体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伙经营协议正本(个体户)
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按财务状况结算;按退伙人的投资股份100%退出。非经双方同意,如一方不愿继续合伙,而踢出另一方时,则被踢出一方,被迫退出时,则按合伙团队当时财务状况进行结算的60%进行赔偿。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团体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以货币形式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团体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 3 万元的;
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业务的;
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其所有投资及所持股份按清零计算。
若系甲方强行退伙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第三方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受让合伙中的出资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团体全权委托 庞天龙 作为合伙团体运营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合伙团体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合伙团体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合伙团体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合伙团体各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合伙人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单项费用支付超过 1 万元;
新产品的引进;
重大的促销活动;
合伙团体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总负责人以外的合伙人的权利;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同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团体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团队利益的活动。
合伙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字号继续经营原合伙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被依法撤销。
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合伙人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进行,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有意清算的合伙人可自行清算。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算后如有剩余,五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务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当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三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如果逾期30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出资份额或中途撤资的,按其出资额的10%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因撤资给合伙造成的损失大于前款约定的违约金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