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增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 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第五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第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第八条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第十条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 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二) 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 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三) 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 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 20% ; (四) 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五) 投资问责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 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 3 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8人; 具有 5 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 4人; 具有 5 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y 的人员不少于3人; 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十二条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审、决策、投资与监督相互分离; (二)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信用评级、项目评估、决策审批、交易结构设计、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规范; (三)业务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操作。第十三条各部门工作职责(一) 业务部: 负责收集市场信息, 开发项目, 完成项目审批流程;负责开拓和维护银行、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