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陈述
第二节 预备航次
第三节 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第四节 装卸条款
第五节 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
第六节 金康合同格式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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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上还没有出现关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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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审理的"SKPPERN〞轮一案
租约中规定:受载期为1994年7月25日至7月30日;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后自受载期内的时间起算10日内无货,原告(船东)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租人)应付运费总数的80%作为损失赔偿金。船于7月23日到达装港并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但承租人未能提供货物,原告于8月9日通知解除租约,并于当日10: 30撤船离开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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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租船合同约定自受载期内的日期起算10内无货,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期的起算时间的意思表示虽不明确,但将受载期的最后一日作为解除合同的起算时间,当属合理。因此,原告1994年8月9日当地时间10: 30撤船,已超过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原告提前撤船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
讨论
船东撤船时间合理吗?
船东假设违约,能否要求承租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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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案例2 英国的The “Madeleine〞一案
租约规定:如果5月2日不能交船,那么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还有一个分开的条款讲必须在上午9时至下午6时之间交船并要适于装货,后来双方协议延长解约日到5月10日。结果在5月10日港口当局要求船舶熏舱,直到当日下午6时才完成。法院陈述了四点意见:
(1)依解除条款交船应在下午6时以前;
(2)船舶到6时以前应适货;
(3)承租人在5月10日早上8时解约是无效的;
(4)而下午8: 48解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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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分析结论
应该从7月31日午夜开始起算解约期,直至8月9日午夜,从8月10凌晨零时起船东可以解约。
在该案中虽然船东违约,但承租人并没有损失,而船东可以依据承租人未提供货物作为独立的诉因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那么?115条也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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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租人提供货物的义务
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备货的义务
运至船边的义务
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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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
可以约定具体的名称,也可以约定几种货物或某一类货物,方便承租人选择;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假设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致使出租人损失,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数量
通常两种约定
满舱满载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
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
相关概念
满舱满载、宣载量、亏舱费、短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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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的义务 严格责任
未能提供货物表现:未能提供任何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提供的数量与约定的不符;
严格责任:一方当事人无论成心或是过失情况下,造成另一方某种明显的损害,应对此负责;
绝对责任: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便应承担责任;
免责情况:合同履行构成非法行为;出租人违反了先决条件;合同规定明确解除承租人责任的;合同受阻;出租人不能免责的过错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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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至船边的义务
含义:承租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船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船边〞:船舶吊钩所及范围,或合同约定地点,或当地或港口作业****惯的地方
发生可以免责的原因,只要有合理的方法可将货物运至船边,不能引用免责条款
免责情况:认定属于合同受阻;出租人违反先决条件;合同履行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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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装船的义务
承租人应履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货物的义务,否那么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留损失的责任,但不能终止合同,除非这种延迟构成合同受阻;
解约条款:油运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不能提供约定的货物,可以更换货物,假设对出租人不利,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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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货物的时间
丘比特条款规定:〔Jupiter〕
如果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船舶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货物,船舶出租人在装港等待一个合同约定的时间后,比方10天或20天,超过这一时间,就有全选择解除合同,将船舶开走,并保存向承租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注:加强了出租人的权利,金康76、94都无这样的条款,变通做法是〔94金康〕
滞期费应在收到出租人的发票后,逐天支付,当滞期费未按一上述规定支付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连续96小时内予以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届满前滞期费仍未予以支付,假设船舶处于装货港内,出租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索赔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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