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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被告书.docx

上传人:wcuxirh 2022/3/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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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申请追加被告书
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诉潘雄敏、楼冬仙、杨宝叶、浙江玛哈莎服饰、张淇涞、毛玉蓉、XX县区欧翰隆家纺金融借款、抵押、保证担保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在《民事诉状》中遗漏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 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出,
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
2、贵院来函说,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
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月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
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
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
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