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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作文之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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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作文之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docx

上传人:Alone-丁丁 2022/3/31 文件大小:5.4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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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作文之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树作文之公司注销法律意见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经]23、24函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基本精神认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性质为企业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的行政处罚;其后果导致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剥文件。
二、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
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
\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篇三:公司股权转让风险分析与防范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权转让风险分析及防范
法律意见书
至公司领导:
现阶段我国公司以两种形态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原理,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以供公司领导参考。
一、股权转让风险
目前,股权转让风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股权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措施

根据公司法原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取得股东资格一般无异议,但其取得的股权应属于不完整股权,该类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如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如符合前述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该类股东股权转让风险,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注明该股权的真实情况并且不能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关对外转让限制性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同时,对未出资部分,在实际转让作价时应予以考虑。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风险及防范措施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该类股权转让风险同上,不再赘述。

同上,不再赘述。
(三)限制性股权转让风险
从公司法原理及其规定看,主要有法定限制股权转让和意定限制两种,其中法定限制按照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又可分为禁止性法定限制和授权性法定限制,通常禁止性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授权性法定限制针对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