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8-11
【生效日期】1988-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汽车;
〔二〕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载质量八吨〔含八吨〕以上的货运汽车;
〔三〕小型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载客营运。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离开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辖区范围,到外地驻点驾驶车辆超过三个月〔包括外省到本省〕的,必须到本省所辖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移动须按时〔省内一个月,外省三个月〕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易爆、易燃、放射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危险物品上不准坐人,车辆应当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后座乘员必须正面骑坐。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座位两侧不准坐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的机动车,载运货物超出车厢栏板的,应当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方向盘设置在驾驶室右侧,仅有左侧中门的载客机动车,不准在市〔镇〕街道上停车上下载客。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双方行驶的道路上,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必须在本向车道内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准钻行;在不阻碍对向来车通行的情形下,可以依次借道行驶。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镇街道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学龄前儿童一人除外〕,行经交叉路口须下车推行;
〔二〕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路上学骑车;
〔四〕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争道抢行或横穿道路;
〔五〕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号牌;
〔二〕按指定时间、路线行进;
〔三〕不准阻碍其他车辆行驶,禁止在对向来车或后车临近时使用紧急制动装置;
〔四〕不准乘坐无关人员和装载其他物品。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两车必须同向牵引;
〔二〕被牵引的车辆,除由正式驾驶员操作驾驶外,车上不准乘坐其他人员;
〔三〕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临时停留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