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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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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夏风如歌 2022/3/31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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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七条 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评分在95分以上,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属于被汇总申报的;
  〔五〕纳税人主动放弃的。
  第八条 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第九条 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条 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记录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1月份启动。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