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 年第 16 期(总第 832 期)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政府公报> 2013 年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16 期(总第 832 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号:深地税告〔 2013 〕5号[ 内容纠错]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 年3月 19 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和临时税务登记户除外)。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 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 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报告银行帐号、税务认定情况和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包括: 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三)发票管理情况,包括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包括按期纳税申报情况、按期申报准确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包括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和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 100 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五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 A、B、C、D 四级。第七条评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 A 级。评分在 95 分以上,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 B 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营业税零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属于被汇总申报的; (五)纳税人主动放弃的。第八条评分在 60 分以上 95 分以下的,为 B 级。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 B 级。第九条评分在 20 分以上 60 分以下的,为 C 级。第十条评分在 20 分以下的,为 D 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