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三)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吴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闵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崇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南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金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松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航交所办事处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如无法定代表人的则为负责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5、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6、储存场所平面图;
7、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发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检验检疫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初步审查合格需要现场审核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审核,必要时可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行医学媒介生物的评定监测。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评定监测的结果,对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与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年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年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