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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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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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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中,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应当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因预算单位提交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时间而拒绝受理。
    第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以前(含)受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以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票据交换时间或支付清算系统截止时间以前(即当天仍可提出交换的时间内)受理的转账和汇兑业务。
    (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票据交换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方式收到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第六条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送交支付指令的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件)有关内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业务时,应当按规定自行填写《明细表》。
    第七条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利率(%)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将《明细表》内容整理成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明细表》纸单由代理银行留存备查。
    第十条代理银行总行(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清算行,下同)审核《明细表》信息后,汇总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汇总表》应附结息期内代理银行总行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分户账对账单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将代理银行总行提出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对账单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总行提出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