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2,000万元。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近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洗白”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点评】
,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先注册一个公司,然后虚拟交易,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丛福奎和成克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钱,后者是跨境洗钱。据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他们在官场捞钱,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有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边捞边洗”型。
,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票面比较齐整,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应结合客户档案和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
案例六
【案情】
这是一份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但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在报告中称:“在云南,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贸易一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丝毫不受限制。”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毒贩子,,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
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银行资金,有时用大笔贷款,有时用大额现金,有时用信用证为境外购买毒品担保。
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成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收入。在云南,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现,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而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贸易合同,将毒资从银行汇入汇出。或者双方签
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然后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定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的人,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显然是用贩毒所得盖的房子,但所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这种情况的存在,刺激了一些人走上贩毒道路,因为这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
【点评】
,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贩毒犯罪。联合国在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联合国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非法贩卖公约》里就提出了反洗钱的问题,这是洗钱的正式概念第一次在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出现。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打击洗钱活动,可以有效地打击贩毒活动。
,贩毒分子为了逃避5万元取现大额报备的规定,。银行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仔细甄别,及时上报。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出示身份证。但由于现在的身份证很容易伪造,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十分困难。从2007年6月22日起,湖北辖内银行机构开始借助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知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联网核查个人身份证。
案例七
【案情】
2000年3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最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