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doc

格式:doc   大小:95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doc

上传人:119060444 2017/1/13 文件大小:9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例 1 、德国建筑商 A于 1993 年8 月底与美国生产商 B 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 B 向其报 4万吨钢缆的价格, 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 B,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 投标将于同年 10月1 日开始进行, 10月 10 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 9月 10日, 美国生产商 B 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正式要约, 要约中条件完整, 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 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 9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 B于 10月2 日向德国建筑商 A 发出撤销其 9月 10 日要约的传真。同年 10月 10 日,当德国建筑商 A 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 B 发去传真,对 9月 10 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 B 认为他已于 10月2 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 A 与美国生产商 B 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分析】成立, 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 B在 10月2 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16 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 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即在合同成立之前( 对方有效承诺之前), 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本案中, 德国建筑商 A 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 B报4 万吨钢缆的价格, 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 B 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 美国生产商 B在9月 10 日的要约( 报价), 将构成德国建筑商 A 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 B在9月 10 日报价之后, 德国建筑商 A 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投标结果必须等到 10月 10 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 A 只有等到 10月 10 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 A 有充分理由信赖该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 美国生产商 B在 10月2 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 A( 受要约人) 可以无限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 B (要约人) 需要无限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 18 条的规定, 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内做出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 A在 10月 10 日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 B 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 B 与德国建筑商A 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相反,假使本案中德国建筑商 A 在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做出承诺, 合同则不能有效成立, 因为迟延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 即使在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要约对于要约人的约束力也仅仅限于合理期限内(或明确规定的期限内)。 2 2 、美国某公司于 1995 年9月 15 日致电中国 C 公司,称愿意提供 A 型钢材 3000 公吨, 220 美元/ 公吨 FOB 旧金山, 交货期为 1995 年 12月。9月 17日C 公司复电: 同意该公司的建议, 但交货期为 11月。该公司于 9月 20 日电复: 若交货期改为 11月, 则每公吨提价 10 美元。 9月 25日C 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 9月 27 日该美国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 11月 15 日至 11月 30 日期间。但时至 12 月底, C 公司也未收到 A 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至 240 美元/ 公吨。问:( 1 )该美国公司与 C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 (2)C 公司若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应是什么? (3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一】(1) 存在。因为根据英美法,9月 15 日美国某公司对中国 C 公司发出要约;9月 17日,C 公司对美国某公司提出反要约( 对前项要约的修改); 同样 9月 20 日美国某公司对 C 公司又提出反要约... 直到 9月 27 日,美国某公司的反要约导致合同不成立。然而根据大陆法,9月 15 日美国某公司对中国 C 公司发出要约;9月 17日,C 公司对美国某公司提出反要约( 实质性变更); 同样 9月 20 日美国某公司对 C 公司又提出反要约... 直到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