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县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县属企业担保行为,切 实防范担保风险,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 理服务中心)(以下县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且 经充分论证具备较好收益、不影响企业完成降杠杆任务的外,对同一 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
为持股比例34%以下的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须按出 资比例确定,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 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第八条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担保主体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额。
第三章担保职责与反担保
第九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县属企业担保管理意见;
(二)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对县属企业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县属企业完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
(五)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条县属企业对担保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担 保决策机构、决策程序等事项;
(二)制定本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管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按程序决策县属企业及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事项;
(四)建立担保业务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 保方式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和清理;
(五)负责各级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在半年和年 度终了 1个月内将企业担保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制度的格式要求另行 通知)县国资监管机构;
(七)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履行的担保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县 属企业董事会决策;县属企业间及企业与其他县直部门监管企业(以 下简称其他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县属企业需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备 案。
县属企业为受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事项,由县属企业董事会决策, 担保额纳入县属企业担保总额管理。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为控制企业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被担保企 业其他股东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为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的 县属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必须同时提供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确 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及各级出资企业在被担保企业确定提供反担 保后,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 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担保程序
第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明确担保业务管理部门,遵照财务制度和 业务流程,负责办理县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被担保企业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 料: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 说明、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等相关情况;
(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