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业务最新政策动向
二○一○年九月
目录
缴存主体与管理运作模式
缴存办法
提取和使用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出台日期
附则
缴存主体与管理运作模式
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缴存办法
企业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缴存办法
缴存基本要求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缴存办法
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新参加工作和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20%间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缴存办法
月缴存额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
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免缴、减缴、停缴住房公积金情形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
缴存办法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缴存办法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缴存办法
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结算、执行年度范畴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