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相关法律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在国内尚属较前沿的企业管理问题,在国外虽然已非常普遍,但在国内法律制度下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开始实施的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真正意义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仍非常少见。
 
股权激励计划在具体实施中比较复杂,不但涉及法律层面,更涉及企业管理和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大多数公司管理者对股权激励计划只存在模糊认识,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操作方式、影响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了解。为对股权激励计划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帮助非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策判断,本文现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和评述。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为帮助对后文的理解,首先有必要简要了解以下概念:
 
(一)股权是股东的,而不是公司的
 与经理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通常,若需对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也应是公司给予其股权,不是股东。而公司往往又不拥有股权(国外有些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预留股权,而中国法律不允许),因此若实施“现股”激励时,首先公司需要取得股权,方可将之用于“激励”经理人。公司取得股权在目前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主要是:增发新股和向股东回购股份。
 
(二)股权有“股份”和“股票”区分
 通常认为,未上市发行的股权称为“股份”,上市发行的股权为“股票”。“股份”由于未上市交易,缺乏价格形成机制,并且其价值变现渠道较窄,往往不易变现。除非公司有明确的上市预期,否则用“股份”作为激励标的,往往存在价值不被接受或认可的情况。
 
(三)“现股”、“期股””与“期权”
 根据国际上流行的股权激励模式,用于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分为:“现股”、“期股””与“期权”。“现股”,是指参照当前市场价格确定价值出售的股权。“期股”,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期权”,是指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净资产或股票发行时的原始价格确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通常模式
 
(一)“现股”激励模式
“现股”激励,是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当前股票市场价格向经理人出售(包括以象征性价格赠与)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但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持有这些股票,不得出售。按模式具体操作还分有以下类型:
 
1、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是指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理人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经理人员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他们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经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首先,薪酬委员会预期该战略目标实现后,公司的股票价格应当上涨到某一目标价位,然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予经理人员;只有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目标价格时,经理人员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受益。
 
2、帐面价值股份
 作为经理人员长期激励性报酬的形式,帐面价值股份的最大特点是用股份的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