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 2008 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 2008 年7 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 双方签订简单协议, 该运输部为确保, 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 2008 年9 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问题: 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身具备法人条件, 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 CIF 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 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 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 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 CIF 术语中,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 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 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 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 但事实上, 卖方违反了该规定, 没有投保, 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 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 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 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3.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 100 台, 价值共计 100 万元。双方商定: 仓库自 1999 年1月 15 日至 2月 15 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 2月 15 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 2000 元。 2月 15 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 1月 25 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 应当少付保管费 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 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 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 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 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 1750 元保管费。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 (1 )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 )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 )不合理。本案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第 382 条规定: "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 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2 )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 380 条规定: "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权,但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