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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法律视角浅析中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的利益
殷硕 国际商务硕士 201310243
万亿美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统计数据,2013年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跃居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是对外贸对出口的宏观调控,导致出现多头对外、对内高价抢购、出口低价竞销、缺乏协调、价格混乱的局面。另外,在出口秩序上,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使得出口贸易无法可依。虽然从1994年以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与规章,但仍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对经过港澳地区转口贸易的渠道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内地产品被控倾销的机率。
〔四〕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防范意识差
虽然我国引进了一系列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总体上说,技术吸收、消化和创新能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由于对国外市场动态了解不够及时,在国外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已经或者表现出对某种出口产品的关注,并有可能付诸调查、决定立案时,这些企业仍然不改变原有的出口战略,继续大批量涌入出口市场,导致自身陷入被动地位。更严重的是,有些企业在遭到反倾销等调查时,不积极应诉,有的根本就不应诉,助长了国外企业贸易战气焰。
三、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法律体系
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在原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立法体系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上述条例的规则有的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则十分细致,反而给产业救济工作带来了不便,这些对于急需法律保护的我国产业显然是不利的。所以,针对我国目前产业急需法律保护的国情,在不违反WTO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贸易摩擦中的威慑和救济效力,使其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产业发展。
〔二〕政府要承担起宏观协调、信息传递、磋商交流等方面的战略性主导工作
1、加强政府交涉力度,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一个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当的替代国的价格等数据来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现实的经济状况,导致误判。所以,要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政府交涉力度,争取欧美等国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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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为中国企业争取相比照较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2、搭建平台,建立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磋商协调机制。中美商贸联委会始于1983年,是中美最早建立的高级别经贸磋商机制之一,也是双边贸易中最有代表性的贸易磋商协调机制,见证了中美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历程。该机制己成为中美双方贸易、投资等领域磋商的重要平台,扮演着缓解双方经贸摩擦“润滑剂”的作用,对不断推动解决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问题,扩大两国经贸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应建立和完善双边或多边贸易磋商机制,消除误解,形成共识,推进双方贸易发展。
〔三〕企业要承担起精通规则、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模范和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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