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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要求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陈德毅,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XX市XX县区龙湾镇黄石村,身份证号码:330303680309061。
被申请人:邱小琳,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XX市XX县区海要求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申请人:陈德毅,男,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XX市XX县区龙湾镇黄石村,身份证号码:330303680309061。
被申请人:邱小琳,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XX市XX县区海滨镇北荡村,身份证号码:330321720305362。
申请事项。要求向龙湾公安机关调取被申请人的开房记录。(时间从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8)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为证明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行为,对婚姻不忠。特向贵院申请向龙湾公安机关调取被申请人的开房记录,上述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XX县区铁东村
申请事项
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
等现场勘察资料。
申请理由
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60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人:
2012年4月24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告: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
被告:刘国金,男,52岁,汉族,XX市XX县区路桥公司工人,住XX市XX县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4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60亩土地建设43型高效节能温室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单位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营做为单位的蔬菜基地。60亩土地先建5栋温室大棚,一栋猪舍,还剩下30亩土地,仍由原告经管理、收益至合同期满。剩下30亩土地续建6栋大棚。
2000年4月份被告铁东村委员会派D80推土机两台、翻斗车4台,将原告经营未建完的6栋大棚基础拦腰切断卖土,并把已建好的看护房全部拆掉。,无法建设大棚,被告的行为无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的28年可得利益。
起诉人:
2012年4月24日
第三篇: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