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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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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技
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
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1、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
以下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
目指挥部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
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
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
建议。
(2)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
(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方案论证及比选。必须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
经济、技术论证。
(5)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组织审查。
(6)省交通厅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7)批复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
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
(8)变更方案批复后,由项目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
位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指挥部提出意
见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初审,初审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
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文件
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
2、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遵循以下的程序。
(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
目指挥部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
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
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
建议。
(2)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3)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
(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4)方案论证及比选。必须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
经济、技术论证。
一般设计变更按变更费用额度分为 10 万元以下一般设
计变更、10 万元以上一般设计变更及计日工。
10 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及计日工由指挥部审批,报
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10 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方案经
指挥部审查后,报请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审批,批准后由项目
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
于设计单位提供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指挥部即可组织实
施。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指挥部组织对设计变更
文件进行审查,指挥部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报省高速公路建设
局批复。批复后指挥部组织实施,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报省交
通厅备案。
3、“0#” 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
开工前统一组织。
(1)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指挥部根
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
(2)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项的,指挥部会
同设计代表进行修正,并调整工程量清单。
(3)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
中标清单中没有的清单单价,由指挥部根据标底编制的原则
编制预算,按中标价与招标标底的下浮比例初步确定单价。
指挥部初步确定单价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局会同省造价站共
同审查确认后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五)变更的办理程序
1、意向通知
承包人请求变更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
A-22、A-22-1 表申报),(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工程变更
方案、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试验资料、图纸、
照片、简图及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等有关的资料)
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上报工程计划部,经设计代表、工程计划部审核后,报主管副指挥及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由工程计划部完成下发“设计变更通知 B-04 表”。
10 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指挥部审批,报省高速公
路建设局核备。10 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较大设计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