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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扦协议书(共4篇)
第1篇:农村拆扦补偿新条例
【农村拆扦补偿新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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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确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实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看法。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刚好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扬、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变更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须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需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须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赐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托付拆迁。
拆迁人实行托付拆迁的,应当向被托付的拆迁单位出具托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托付合同,拆迁人根据规定支付托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托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托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托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需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方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