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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职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标准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商业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低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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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
第十三条 同一职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可以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
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消灭证据的;
〔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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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抗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减少或主动赔偿损失的;
〔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
〔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别离的原则。
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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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处罚移送程序
第二十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方法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
〔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
〔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
第二节  处罚决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委员会应按照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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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
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方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