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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第一篇: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臵,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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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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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 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二)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院方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息休假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请休假管理‣(曲市一医„2022‟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的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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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医院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择优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考核和聘任工作。职称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委员9-10人,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员级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遵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提出聘任申请,报由科室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报请职称评聘委员按照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进行评议、讨论。评审结果提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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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次月起享受相关岗位待遇。医院员工对职称评聘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称评聘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在设臵专业技术岗位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22‟4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比例。
第十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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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四)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参照在职自编职工同级同类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聘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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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