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意见
为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无证照经营入境中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查处具有营业性质的单位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经营的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行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行为。
(八)文化部门。负责查处从事营业性文艺表演等依法应当经过文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等经营的行为。
(十)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十一)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已领取相关证照但经营地点与证照上载明的地点不相符等经营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采矿经营等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行为。
(十四)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出租车经营、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等行为。
(十五)农林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兽药经营、木材经营、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
(十六)民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殡仪服务站等经营行为。
(十七)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等行为。
(十八)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经营、导游服务等行为。
(十九)盐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碘盐加工经营等行为。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
相关部门在查处本意见第二条第
(一)项和第
(六)项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撤回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