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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63229029 2017/2/3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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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系部: 管理技术学院专业: 酒店管理一姓名: 王锐聪学号: 42111316 日期: 2014 年 9月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3 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装备制造网的笔者也是快要结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关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规定,整理了一些对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释,希望对各位也会有所帮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因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们一定要学会合理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且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 1 、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一、关于买房《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 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 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 19 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妻子为“小三”还房贷?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 并未逾越 10 年前《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理解:由于现实中多数为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这一规则在女权主义者眼中就演化为“男人离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会抬高离婚率等等,但这样的“想象”离现实很远。解释:妻子参与还房贷却被扫地出门?可依法求偿且享有房产增值部分新婚姻法解释(三) 有别以往的规定就是确定了对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以往离婚财产纠纷中,婚后共同还贷的女方只能得到还贷额度的一半且无法享有房产增值部分。简单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 20 万,贷款 80 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 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 60 万,女方 40 万, 离婚后房产归男方。房产现价值 200 万, 男方需补偿女方 40% ,即 80 万,仅从投入产出比而言,女方并没有任何损失。当然,如果房产贬值了,那就再一说了。二、全职太太若离婚将何去何从? 全职太太若离婚将何去何从? 《婚姻法》新规: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