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干部医疗保障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则
干部医疗保障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
第二条按照云政发〔2001〕56号文件的规定,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老干部管理局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筹集和支付。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行实报实销。统筹标准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一年一定。
第六条离休干部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每季度按规定标准缴纳。
经批准的特困企业按批准后的缴费金额缴纳。关闭、破产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统筹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实行单独筹集、管理和核算。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医疗待遇
第八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药品范围仍执行《XX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6年版)、《XX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7年版)和《X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九条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按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价〔2001〕1218号)执行。
第十条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对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离休干部须到XX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凡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长住外地和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须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离休干部凭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卡》就医。
(一)门诊
离休干部门诊发生的超出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治医师应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复式处方上注明“自费”,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但因急救发生的超规定用药、诊疗费须报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方可报销。
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由本人垫付,并回原单位报销。单位可适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离休干部急诊时可在就近就地的医疗机构救治,需住院、转院治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院
离休干部住院发生的超出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治医师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