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论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形式多种多样, 但是实践中的刑事诉讼往往包含却又不限于这七种形式。“情况说明”是一种广泛运用却又是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的形式之一,对其法律性质以及具体适用都需要立法予以完善,本文旨在于此。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说明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情况说明”一般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制作的用以说明侦查工作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法院或者其他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一般不提供情况说明。侦查部门在以下情况中制作“情况说明”:一是侦查机关出于证据体系的完整性考虑制作的;如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说明、案件管辖说明、通话记录说明、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起诉中认为证据不充分或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而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如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等等。三是被告方在案件审理中针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法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如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等等。然而, 在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存在以下误区:(1) 认为情况说明是书面表述, 所以在案件证据材料归类中基本统一归类为书证。书证是 2 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的外在形式可以表现为书面文件, 但书面文件却不一定都是书证。如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说明、自首和立功情况说明可以归纳为书证, 但是, 关于犯罪现场、勘验结果等情况说明却应当归为证人证言或者勘验笔录, 而不应被认定为书证。(2) 在侦查中常常会对某些材料进行鉴定, 但是, 由于检材的缺陷或者鉴定技术的不完备, 往往会出现相关检材不能鉴定的情况, 而这时侦查部门往往会把这种不能鉴定的情况说明归类为“鉴定结论”。但是,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 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实践中出现的不能鉴定的书面材料的制作主体是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出的,而不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的, 因此,这种情况说明不能视为鉴定结论。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因为“结论”会给人造成此乃判断事实的最后论断的印象。众所周知,“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检材进行鉴定之后得出的个人意见。在我国, 存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参差不齐的状况, 因此, 不能对“鉴定结论”盲目采信, 而应当审慎辨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果在法庭质证并采纳之前, 只能作为调查犯罪事实的参考, 而不能以此作为定案的“结论”,因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有助于在实践中客观对待这一证据形式,从而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3)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机关在构建证据体系时, 往往将一些难以用其他方式表 3 述的情况制定为“情况说明”。不可否认,从刑事诉讼对证据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要求来看, 虽然一些不能查找的物证或者无法进行勘验的现场和无法鉴定的检材对于该案的影响不大或者确实无法证明, 但是, 司法实践中